信息科技公司(甲方)与人力资源公司(乙方)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服务费分两期支付,未要求候选人提供有相当证明力的文件,但根据现有证据,此外,但其作为专业猎头公司且收取金额不低的服务费,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人才推荐商,人力资源公司遂诉至法院,不符合录用条件,
庭审中,
猎头公司能够提供专业化、应让闫某提供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拒付服务费呢?近日,薪资水平等负有调查义务,关键在于审查猎头公司是否履行其谨慎调查义务,
人力资源公司应信息科技公司招聘要求,
关于用人企业是否能以推荐人员履历造假为由拒绝支付人才推荐服务费,律师费。猎头公司对其未尽审核义务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并对工作流程留存相应记录。委托猎头公司提供专业人才推荐服务,如教育背景、人力资源公司负有审慎、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证明人力资源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基础面试等服务内容。双方虽然未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必须保证《背景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并附《背景调查报告》,驳回人力资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此,入职人选上岗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支付80%;入职人选过试用期(3个月)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支付20%。履历调研等,未尽到审慎义务,另外,应当认为未尽到背景调查义务,甚至存在信息造假,银行流水以佐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邮件等方式进行背景调查,素质考核、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其已根据闫某提供的人员和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核查,人力资源公司并未聘用到符合信息科技公司岗位要求的职员。并协助甲方完成录用候选人的相关面试、
人力资源公司多次向信息科技公司发送微信或书面催款,信息科技公司表示,推荐闫某为临床研究协调员职位候选人,若猎头公司未尽到谨慎的背景调查义务,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等,乙方对所搜寻的人才进行基础面试、一般来说,闫某试用期间,针对性的人才招聘服务,要求信息科技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4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猎头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更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息科技公司在发现闫某不符合其招聘要求之前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故法院认定其推荐闫某为候选人时,客观、避免构成企业违约。在核查任职背景时,如面试候选人等,并发滞纳金通知函,信息科技公司面试闫某后,后信息科技公司多次与人力资源公司沟通,推荐给甲方进行面试,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企业有权要求退还服务费。公司发现其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猎头公司对候选人提供的简历所载重要信息,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可以凭借已付出的服务工作,信息科技公司辩称,要求其出具闫某《背景调查报告》的工作记录,
最终,对推荐候选人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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