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依照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假使子宫内存在“监听器”等异物,时常感觉腹部不适。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约2.7×2.4CM囊性回声,私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监听器”,她几年前去当地某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近两年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9月28日,最终,
一审判决后,自诉感觉腹部不适,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叶某于2016年在当地某医院门诊进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一女子自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了叶某上诉,并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与被告进行宫内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
今年59岁的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超声所见为“左附件区小囊肿,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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