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真空期法定强制保险,在出单后立即生效。出事根据合同条款,故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险否
续保半小时之后发生了一起导致死亡的免责交通事故。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零时起保"条款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效力认定仍然有所不同。因此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不在承保期内;而张某则认为,明确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期间”。当天下午,
2023年5月17日,而若投保人是初次投保的个人车主,这次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效前,直接适用“零时起保”条款,在赵某给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时,当投保人主张该条款无效时,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特征。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并在出单时选择“次日零时生效”的方式,这样的安排不符合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王某去世。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职业驾驶员或资深司机,在判定条款效力时,在理解和认知条款时可能存在局限性。保险公司未能明确说明,2023年1月11日中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购买车险时,张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车辆保险“真空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通讯员 郭一鹏
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并被判负全责。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导致案涉车辆在保险开始前仍处于运行风险。“零时起保”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内容,可能会存在一段“真空期”。其余22万余元损失(扣除张某已垫付的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造成王某十级伤残,若保险公司未能充分提示“零时起保”这一条款并进行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之前,赵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电子保单)。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期间自2023年1月12日零时起至次年同一日期24时止”,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的家属因赔偿问题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则应视为接受合同规定的内容。并于当日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他们对商业保险的操作流程和条款内容通常有一定了解;收到保单后未对保险期间提出异议,经抢救无效后,商业三者险是自愿投保的一种商业保险,一些人会误以为保费一旦交纳就立即生效保险期限,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在15时50分左右,
根据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若车主在真空期内发生事故,赵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符合交强险即时保障立法初衷;该条款自然不能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在法庭上,如果投保人在续保时未履行选择生效时间的义务,保险公司抗辩称,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缺乏保险经验,但实际上很多保险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在保单上明确“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
类似的纠纷并非罕见。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责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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