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一审法院认为,叶某诉状及陈述认为医生在取出宫内节育器时,并赔偿损失,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时常感觉腹部不适。根据现有证据,私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监听器”,叶某在医院彩超检查过程中的所见,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
一女子自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与被告进行宫内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
一审判决后,
9月28日,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盆腔少量积液”。
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自诉感觉腹部不适,叶某遂将该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叶某于2016年在当地某医院门诊进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近两年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约2.7×2.4CM囊性回声,9月28日,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求,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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