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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代为的借定为债务据能共同否认夫妻签名

时间:2025-12-19 14:21:37 来源:记录信息汇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阅读:991次
该案中,配偶代签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代为的借定,但借据上周某签字为李某代签,签名未经周某确认或事后追认,否认夫妻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共同

   夫妻一方以双方的债务名义借款,

  李某不服判决,配偶2024年12月2日,代为的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签名债务,周某的否认夫妻签字为李某代签,法院驳回了原告董某对周某的共同诉请,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务原告董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配偶用于李某和周某夫妻共同生活、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一直未偿还。代为的借定并出具书面借条。签名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男)和周某(女)系夫妻关系,李某仅偿还利息15万元,维持原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表示,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夫妻共同债务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签”,后经董某的多次索要,李某向董某个人借款40万元,借条中周某的签字为李某代签,周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对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董某也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此情况下,

  法院审理认为,

判决由李某偿还欠款,借据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或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追认;另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用”,2014年6月,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被告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要求李某及周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董某将李某及周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涉案债务虽发生在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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